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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村干部单方解除承包合同致其损失数十万元

2024-01-19 21:50作者:佚名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由于新一届的村干部单方面解除我与上一届村委会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给我在草原割草及诉讼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达数十万元。”近日,黑龙江省明水县育林乡兴华村一队闫某君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恳请上级领导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其一,村干部欺压百姓,涉嫌不作为、乱作为。2007年,爱林村村委会与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将自有的120垧草原承包给我经营,我用于割草卖出去喂牲畜。于次年1月10日,双方续签承包合同,重新约定为将村委会所有的草原东西长5000米、宽400米,按每垧90元的价格给付承包费。承包期自2008年至2014年,共7年。因为承包时草原大面积荒芜,需要重新补种,需经过长时间的修整管理,草原才恢复正常。但是2010年村里更换了领导后,村支书张某强、村会计刘某单方面废除了合同,另行发包,造成我当25垧草原未收获而损失。
       2010年4月26日,明水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废除了我的草原承包合同。我不服诉至法院,至2011年9月9日胜诉。2012年有村民来抢收我的干草,那时发现这些农户草原30垧与前任支书张某才卖给我的200垧草原重复,抢草局面控制不住,最后报警制止。因为纠纷,村干部张某强、刘某等人阻止按时收草,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导致梅雨季到来92吨草全部发霉,损失严重。解决重复的30垧时发现,仅仅有24垧是重复的,其中承包给我200垧草原时少发包了6垧。因为爱林村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我在草原割草及诉讼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达26万余元。
       其二,法官无视事实真相,审理程序涉嫌违法。2014年,我诉至明水县法院。我们去了6人,其中5人为证明人,法官肇某某却称对方没有异议,不用证人出庭作证了,剥夺我们举证的权利,审理程序涉嫌违法。结果,以我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佐证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偏袒村支书张某强和会计刘某,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2015年,我上诉至绥化市中院。二审法院法官赵某某以牧场诉讼过期和证人证词不足为由,直接维持原判决,偏袒一方;2018年,省高院认定事实证据有效,一审二审错误判决,要求中院重审;2018年7月,在绥化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开庭期间,不知道什么原因案子就不再审理了,后期让我签字,我也没有签。法官陈某某不按事实证据,再次维持一审判决。
       其三,个别领导涉嫌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在这个事情的过程中,有某局的个别领导帮村支书赵某斌打官司,总共是3000亩地,一亩地赔8元,30年赔偿70多万元。打赢了之后,从赵某斌手里花费40万元买的草原,合同上写的是赵某宝。他们相互串通,转手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某街道办任某某,从中获利40万元。
       多年来,我多方奔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上级领导的关注与解决方案,不仅最终都无功而返,我本人还遭遇暴力执法,被掐伤脖子,受到不公正对待。因为或有“保护伞”从中干预,至今我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讲,倍感无奈,苦不堪言。
       综上所述,恳求上级领导彻查此事,依法公平公正妥善处理,还我一个公道。我的诉求,一是依法追究村支书张某强和会计刘某不作为、乱作为,欺压百姓,涉嫌贪污行贿的责任与行为;二是要求相关部门严查,通过协调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切实为百姓办实事,不要让老百姓失望!
 
来源:新农村建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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