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会 > 正文

山东省高级法院个别法官干预执行致使我上访18年至今无果

2021-07-26 17:52作者:李自强

山东省高级法院个别法官干预执行致使我上访18年至今无果

尊敬的中纪委、全国和山东省政法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是山东省青岛科丰塑胶有限公司法人史志升,我公司因为给莱西市福利化工厂(后更名青岛凤翔化工、青岛凤翔新材料,以下简称莱西厂)担保,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费劲周折终于打赢官司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干预执行,致使山东省高院错下裁定和判决。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我走上了漫漫上访路,但至今已18年仍然没有任何结果。因此,我特向中纪委、全国和山东省政法队伍整顿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山东省高级法院个别法官违法干预执行的问题,希望上级领导早日调查处理,还企业一个公正。

担保承责依法守规

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期间,我公司为莱西厂担保,从莱西市店埠信用社借款187万元,但因莱西厂在借款到期时拒不偿还本息,店埠信用社于1999年6月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青岛中院作出(1999)青经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莱西厂偿还莱西市店埠信用社本金187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中院于2000年6月11日作出(2000)青执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依此判决执行了莱西厂原厂房及土地,作价1409650元,尚欠店埠信用社118万元。

2001年8月23日,莱西市水集信用社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西证内融字第921号、922号执行公证书,被执行人是我青岛科丰公司。青岛中院在2001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1)青执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和(2001)青执字第320号—1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中,青岛中院作出了(2000)青执字第142号—1号民事裁定书和142号—2号民事裁定书。之后,该法院把我科丰公司原厂房、土地、设备作价390万元,其中218万元抵偿该两份公证书中的债务,该案执行终结。其中:54万元抵偿莱西市矿产实业公司的担保义务;剩余118万元履行了青岛中院(1999)青经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没有执行的剩余部分债务。也就是说,莱西厂所欠店埠信用社的债务,因我公司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科丰公司代其偿还。

追偿权利步履艰辛

我科丰公司为了追回给莱西厂垫付的118万债款,向莱西市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于2003年1月9日作出了(2003)西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我科丰公司的追偿权。莱西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了(2003)青民四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2004年莱西厂申请再审,被青岛中院驳回。

两级法院胜诉后,我公司向莱西法院申请执行,之后一些列的事情,不但让我愤怒,连了解我公司案情且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都很惊诧!

在莱西市法院执行(2003)青民四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期间,莱西市法院依法查封莱西厂的五笔几百万钱款。然而,山东省高院执行局时任局长王建国(现已退休)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6次电话通知暂缓执行,干扰正在执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后来又作出暂缓执行裁定书(没有通知我科丰公司),用于偿还我公司代偿的钱款被迫解封……

莱西厂李美娟可谓“神通广大”,竟然能使已经终审的案件,在山东省高级法院第二次立案申诉,省高院对本案不经开庭审理就此下达了(2006)鲁民监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和(2006)鲁民再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直接导致我科丰公司为莱西厂代偿的118万钱款无法追偿!

曙光初现期待阳光

为了公司合法权益,作为莱西市政协委员的我,走上了艰辛的维权之路,期间,青岛市人大、山东省人大、最高法、全国人大等信访部门,对我反映的问题也很重视,但因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落实。201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5名工作人员,到青岛中院专门召开关于我公司所反映问题的听证会。之后,青岛中院执行局领导告诉我:最高法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恢复执行青岛中院(1999)青经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青岛中院执行局于2015年11月24日和2016年8月4日,两次为我公司共追回41万钱款。然而,剩余钱款依然在路上……

很多了解我公司案情的政界、司法界、律师界人士,对那些参与其中,胆大妄为干扰案件执行的行为感到非常震惊,也深感无奈,对我的遭遇表示同情,也送上坚定的鼓励:这官司你肯定能赢!虽然那些荒唐的裁定、判决在法律程序上没有纠正,但是,青岛中院执行局为公司执行回来的41万元足以说明一切。

我公司认为导致本案久拖不决、久执未结的根本原因是:1,时任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王建国(已退休)6次电话下令莱西法院暂缓执行。2,时任青岛中院执行局的姜某某(已退休)、杨某某(已退休)等人屡次阻挠执行。3,莱西厂李美娟,勾结原莱西政协主席苏安平(因受贿罪被判刑14年),与原莱西法院领导程某某(已退休)上下串通,明目张胆干扰执法,强制放行查扣钱款,错过执行的最佳时间。

尊敬的领导,18年上访,造成我巨大经济损失,更耗费了我宝贵的最佳创业年龄段,人生有几个18年?能创几次业?艰辛的18年,已经使我黑发变华发,从树功立业的青年到身心俱疲的中老年,我已经雄心已不再,唯盼正义早日到来!

以上反映均是事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反映人:

山东省青岛科丰塑胶有限公司法人史志升

身份证号码:370225195803186510

2021年7月24日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