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需要终生给前夫还债?离婚协议只是一纸空文?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人受前夫牵连打官司,一审二审都判决我没有责任,但是法院把我的个人财产保全了,导致我打官司7一8年。法院偏判导致官司没胜诉,将我的房子查封,并且执行我的房子。这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近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蝶景园七栋的吴某芳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和前夫黄某汉于2013年8月6日离婚。和前夫一起做生意的合伙人起诉前夫,把我一起起诉进去,一审二审的判决出来的结果是:属于前夫个人的债务,与我没有关系。判决书出来后,对方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求上饶市中院执行局法官谢某某把我个人房产查封(房产证备注是我单独所有,前夫也填了产权放弃声明书,离婚时重申并承诺这些一直是我个人的财产),而中院竟然把我个人房产查封了。
我递交了所有的证据材料提执行异议,结果没支持我的执行异议诉求。我又提执行异议之诉,上饶市中院一审判决:合伙之前的房子属于我个人财产,合伙之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和对方两个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是: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原因是,开庭两天后我递交的离婚协议法官没有质证。
发回重审后,又重新立案。一审上饶市中院范某某法官和程某某法官判决我所有的房子都是和前夫共同所有(购房款是我一个人付的,并且有购房发票、前夫的产权放弃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法官却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我继续上诉,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
如此一个案子三种判决,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开始我提执行异议法官不支持,第二次提执行异议又支持了我的诉求,但对方律师说我前面提过一次执行异议,不能再提第二次,法院又收回他的执行裁定书;原一审判决是以合伙协议的时间段来断定房子是不是共有(绝大部分房子在前夫尚未与合伙人合伙时,我便早已全款购置。购置房子的钱,是我原一个人在深圳开店所赚,所以前夫当时就填了产权放弃声明书);发回重审的一审法官对证据并没有进行合理的判断,并直接把这些房子判为是共同共有。
我和前夫黄某汉离婚的原因如下:我和家人于1993年起在深圳开店赚钱,1998年在深圳认识了黄某汉。直至2006我们回上饶生活,回上饶后前夫却一直在外面找女人并严重家暴我及逼我离婚。我和前夫于2013年8月6日离婚,前夫和那个小他19岁的女人于2013年10月领结婚证,2014年的5月份产下一子。前夫如今和那个转正的妻子生下一儿一女。
我们离婚的时候是没有债务的,是前夫没返还利润,所以变成债务了。离婚时,前夫早已把大量家产带走,留给我一些自己在深圳赚钱所购置的零碎房子,还抛弃3个年幼的孩子,对小孩从来不管不顾!而我一个人承担起扶养小孩的责任。
离婚的十来年,我要养3个小孩,还要为前夫犯下的错误而去打这个官司(终于被冤屈的官司整的身体落下了疾病)。但是他这些年逍遥自在。前夫的合伙人看到我有一点房子,就想通过各种手段霸占我的房子。
对此,我想说的是:如果一个人有过一段错误的婚姻,离婚都无法解脱关系,那到底要怎么样才可以?我离婚并不是为了逃避什么,而是前夫的婚外情,以及家暴,逼我离婚。离婚十来年,受前夫的牵连,我打了7一8年的官司。本想法律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可偏偏法官不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个案子判决不公,不看证据乱下裁定结果,侵害了我的正当权益。我说的都是实话,也有证据材料,对以上所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拨乱反正,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