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七旬老人诉称一起错案致其损失220万元
2022-06-16 23:18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使我损失达220万元,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多年来,虽经无数次奔波申诉,但至今未能得到公正处理。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关注此事,尽快使这一错案得到纠正,帮我们讨回血汗钱,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正当权益。”近日,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的七旬老人孙某武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1998年12月,中储粮昌图马仲河直属库(以下简称粮库)与大连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嘉宇公司从粮库承接工程。1999年4月,朝阳二建总公司与嘉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完成施工任务,工程价款分配为嘉宇180万元(中标价的10%,即130万元+滑模租赁费及技术服务费50万元),其余归反映人(孙某武是实际施工人,王某芹是合伙人)。2000年6月30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粮库使用。大约2012年,嘉宇公司起诉粮库索要工程款534万元,朝阳二建破产清算组被列为第三人。
辽宁省铁岭市中院、辽宁省高院在未查清管理费是否支付的情况下,将朝阳二建应付给嘉宇公司的管理费220余万元重复扣除(而此前朝阳二建已付清了该笔管理费),从而使朝阳二建应得的工程款减少了220余万元,损害了朝阳二建的正当权益。案号分别为:(2012)铁民一初字第 00021号民事判决书,(2013)辽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而此前,朝阳二建破产清算组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孙某武。
需要指出的是,嘉宇公司在起诉及庭审中,也未主张管理费(因朝阳二建早就向嘉宇公司付清了管理费,嘉宇公司当然不会主张),但法院却在嘉宇公司未主张的情况下,也未询问当事人管理费是否支付过,即主动在判决中扣除了管理费,不但认定事实重大错误,而且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使得朝阳二建支付了两次管理费。
因为这一错案,我和老伴多年无数次奔波,已经疾病缠身。我多次向辽宁省高院、铁岭市中院反映,至今无果,使我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关注此事,尽快使这一错案得到纠正,帮我们讨回血汗钱,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正当权益。
来源:中视在线